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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998-10-30 来源:光明日报 廖进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涵义作出了科学的揭示,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概括,不但阐明了依法治国的确切内涵,而且高度概括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要求,指明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主政治体制的前进方向,充分肯定了“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最关键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以及所有公职人员都是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依法治国,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全面治理,凡是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事业领域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任何组织、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和部门的法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自我保护的工具。因此,我们党所主张的依法治国,是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依法治国,是依靠人民群众的依法治国,是全社会范围的依法治国,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厉行社会主义法治,正是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保证全体人民实际地享有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因此,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它对法制建设提出总体任务。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建立起内容科学、结构完整,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的法律体系;并且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同时整个社会应有发达、健全的法律服务,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也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总体任务和明确要求。

第三,它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正确方向。具体而言,无论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进行政府机构改革,都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结合,都必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向前推进,达到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

第四,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须臾不可动摇。实行依法治国,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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